3月19日,据“内蒙古警察枪击案”被告人邢志强家属透露,该案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,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礼医疗费、交通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丧葬费共计27099元。
此前报道显示,1995年6月6日傍晚,内蒙古四子王旗发生一起枪击案。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的邢志强携枪和朋友到当地水库射击打靶,遇到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孟某清。因怀疑对方的摩托车为盗窃所得,邢志强上前拦截,孟某清逃离。在追逐的过程中,邢志强被孟某清持刀划伤,孟某清则被邢志强携带的枪支击中,两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案发当年,四子王旗公安局认定邢志强系正当防卫。邢志强因被刺伤,入院治疗数日,后来获得表彰,如愿转入刑警队,破获多起大案。2010年,邢志强成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。
案发20多年后,该案被重启调查,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无期徒刑。邢志强认为自己无罪,属正当防卫,提出上诉。2024年3月4日,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“部分证据不足”,裁定发回重审。
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,该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。乌兰察布检察院指控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。邢志强则主张自己无罪,当时的行为属正当防卫,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“故意杀人”。
重审一审开庭期间,枪击案发生时与邢志强同行的王某证言出现重要变化。在此前一审判决书中,王某证言称,邢志强在乘摩托车追赶孟永清的过程中朝孟永清开了三枪。2024年11月27日作为证人出庭时,王某则称自己没有听到枪声,没看见邢志强开枪。
案件宣判后,对于是否上诉,邢志强的家属表示,正在考虑中,会尊重邢志强本人的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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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澎湃新闻、红星新闻、封面新闻
编辑:王宇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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